“五个一百”:最动人的是真实的力量******
【光明网评】“五个一百”:最动人的是真实的力量
寒辞去冬雪,暖带迎春风。兔年春节踏步而来,以“团结奋进新征程 同心奋斗创伟业”为主题的2022中国正能量“五个一百”网络精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。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、专题专栏、主题活动……一部部内容丰富、形式多样的优秀作品聚焦动人瞬间,传递温暖讯息,正在网络空间中掀起澎湃的浪潮。
真实的力量最能打动人心。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中,疫情形势复杂多变,俄乌关系持续紧张,世界正经历着宏阔的风云变化,中国却始终保持着发展的定力稳步前行。像之前举办过的每一届一样,今年“五个一百”依然忠实地履行它记录者的职责,重点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、北京冬奥会、北京冬残奥会、疫情防控等重大主题,把握时代脉动,反映人民风貌。
作为个体的人,既是时代的见证者,也是时代的参与者。人们为祖国的发展成就欢欣鼓舞,也在困境中守望相助、和衷共济。因而,每一位网友都会对这些变革与发展的重要节点有真实而深刻的感慨。而另一边,这些看似宏大的议题,也因为“五个一百”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,让读者与观众重温当时的感动,再一次为之精神振奋。
有对时代的慷慨书写,亦有小处细节的着笔。“五个一百”同样征集这样一批作品,它们将视野沉淀下来,记录普通个体带给人的触动。事实上,与现实生活距离越近,勇气的重量、坚持的价值、善行的可贵就越能够凸显。这些来自平凡生活的选题,以更大的感染力吸引人们躬身力行、向上向善。而有了“五个一百”影响力的加持,微小的感动也可以扩大影响范围,进而在社会上形成“心往一处想、劲儿往一处使”的强大凝聚力。
互联网的存在,让正能量有了多种表达,无论是传统的文字、图片稿件,还是想要创新传播方式的作者,都有机会站上这个让他们大显身手的平台。今年,为顺应网络传播新形势新变化,“五个一百”又通过优化评选分类、调整报送方式、强化国际传播、突出权威优质等方式进行了全新升级,作品不仅质量优中选优,也更具影响力、更能直抵人心,在喧哗嘈杂的网络空间中成众人目光聚焦之处。归根到底,这些作品的共同特点和力量所在,正是其真实的底色。而具体的人,无论是作品中的英雄人物,还是为之感动、备受鼓舞的旁观者,又共同描摹了可爱、可敬的中国形象。
时光居诸而不息,前路征途亦漫漫。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,就更要踔厉奋发,继续挖掘值得记录的故事,激扬精神的力量,也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亿万民众的精神家园。(易小冉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,9语种权威发布 |